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寒區試車產業服務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寒區試車產業發展的綜合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寒區試車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寒區試車產業發展的綜合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寒區試車產業創新,加強寒區試車產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服務,提高技術研發能力和水平,引領寒區試車產業技術發展方向,推進寒區試車產業高質量發展。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寒區試車產業與汽車展覽展示、旅遊康養、文化、體育等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市寒區試車產業發展規劃,科學合理規劃建設寒區試車場地(以下稱試車場地)和相關配套設施,實現資源***用與優勢互補,避免低水平、同質化、小規模等重復建設,推進區域寒區試車產業協同發展。
寒區試車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寒區試車產業發展規劃和試車場地建設項目,吸引更多試車單位和社會投資者參與寒區試車產業發展。第十條 試車單位可以申請自建試車場地,也可以利用試車服務機構提供的試車場地和場所進行試車活動。第十壹條 設立試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第十二條 建設試車場地應當符合寒區試車產業發展規劃,試車單位、試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審批。
建設試車場地應當符合消防、環境保護等強制性標準,並按照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進行建設,根據試驗路譜采集的需要,建設相應測試路面、雪面、冰面以及相關設施。
已經投入使用的試車場地,試車單位、試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完善,建設停車場、充電樁、測試功能設施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解決試車場地通訊信號、試驗車輛用油等相關問題,滿足汽車測試需求。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新能源、智能化試車場地建設,提升寒區試車產業供給適配能力,滿足新能源汽車、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測試和評價需求。第三章 扶持保障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寒區試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試車產業基礎設施以及配套設施建設和產業創新獎勵等。
試車場地建設項目,享受本市招商引資等相關優惠政策。第十五條 本市建立以試車單位、試車服務機構滿意度為導向的寒區試車產業服務評價機制,發揮對優化寒區試車產業服務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寒區試車產業服務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政務服務網建立全市統壹的寒區試車產業服務綜合平臺,統壹受理政務咨詢、投訴舉報,發布試車產業有關政策、政務服務流程和試車服務機構、供水供電、通信以及餐飲住宿、汽車維修等相關服務信息,並適時進行更新。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寒區試車產業服務能力建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增強服務意識,采取“點對點”咨詢指導、“壹站式”服務等措施,履行服務寒區試車產業發展的有關職責。
寒區試車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為試車單位、試車服務機構提供代辦試驗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試車服務機構登記、試車產業建設項目審批等服務。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在國家、省、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項目編制銜接時,將試車產業列為重要內容。
商務部門負責試車產業項目的推介招商活動和落實相關優惠政策。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試車服務機構登記工作。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部門負責試車場地建設咨詢、審批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試車場地、試車人員集中居住地、停車場的治安防控,指導相關行業場所做好安全防範工作,及時依法處置相關案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為試驗車輛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負責試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通往試車場地的道路維護,確保試車期間的道路安全通暢。
氣象部門負責推行氣象綜合觀測和預報服務制度。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協調醫療機構為試車場地工作人員提供及時診療服務;疫情期間為試車單位、試車服務機構疫情防控提供技術指導。
營商環境監督部門負責監督優化服務環境,開展寒區試車產業服務評價工作。
通信部門負責網絡建設,提升並完善試車道路、場區的通信網絡暢通功能。
財政、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水務、科學技術、應急管理、邊境管理、消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寒區試車產業服務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