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2.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處理方法如下:
(1)不做年報的,要補年報,壹般罰款5000-10000元不等;
(2)企業嚴重失信,必須及時處理,否則將被撤銷,也會影響其個人征信。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5年內未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去除。
法律依據:《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實施以下管理:
(壹)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二)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三)未通過“重合同守信用”企業宣傳活動申報資格審核的;
(四)不得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信息記入企業公示信息,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壹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政府其他部門共享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