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第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適用壹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息匯總。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及時、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將行政處罰信息匯總後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行政處罰信息匯總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的文號、行政處罰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違法行為的種類、行政處罰的內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日期。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行政處罰信息保密審查機制。公開行政處罰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