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FOB術語的含義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負擔貨物越過船弦為止的壹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買方則承擔貨物越過船弦後的壹切責任、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FCA術語。
(二)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按照《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口,將合同規定的貨物交至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3)自負風險與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辦理貨物出口手續;
(4)提交商業發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將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的時間及時通知賣方;
(2)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收取有關單據,並支付貨款;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4)辦理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5)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並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壹國過境運輸的壹切海關手續;
常見的FOB術語變形有:
FOB Liner Terms (FOB班輪條件),指裝船費用如同以班輪運輸那樣,由支付運費的壹方 (即買方)負擔。
FOB Under Tackle (FOB吊鉤下交貨),指賣方將貨物置於輪船吊鉤可及之處,從貨物起吊開始的裝貨費用由買方負擔。
FOB Stowed (FOB並理艙,縮寫:FOBS),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支付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入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FOB Trimmed (FOB並平艙, 縮寫:FOBT),指賣方負擔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支付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貨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FOB Stowed and Trimmed(FOB並理艙和平艙,縮寫:FOBST),指賣方負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
值得註意,以上關於FOB術語變形的解釋系根據我國和其他國家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通常理解和應用所作出的,國際上對此並無統壹和權威性的解釋。因此,在實際業務中,除非買賣雙方對有關貿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壹致的理解,否則,在使用貿易術語變形時,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賣方所需承擔的額外義務,以免事後發生爭議。
必須指出,以上關於FOB術語變形壹般只涉及到裝船費用的負擔,風險劃分則仍以船舷為界。但是,如果買賣雙方有意使風險轉移點與術語變形後的費用劃分點相壹致,則需在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免日後履約時發生糾紛。
二、CIF
(壹)CIF的含義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壹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負責租船訂艙,辦理貨運保險,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以及保險費,並自費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各種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在我國,有人曾誤稱CIF為“到岸價”,這容易引起誤解而導致工作中不應有的損失。其實,按CIF條件成交時,賣方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仍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後產生的除正常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承擔;CIF條件下的賣方,只要提交了約定的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並不保證把貨物按時送到對方港口。因此, CIF合同的性質仍屬裝運合同而非到達合同。
(二)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按照《200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
1.賣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裝運港將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費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4)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
(5)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6)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在目的港提貨所用的通常運輸單據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2.買方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規定受領貨物,收取有關單據,並支付貨款;
(2)自費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三)采用CIF術語應註意的問題
1.賣方辦理保險的險別問題
按CIF術語達成的交易,保險是賣方的責任,《2000通則》對此有明確規定:
(1)保險合同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議時,賣方只須按《協會貨物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投保。……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可代為投保戰爭、罷工、暴動和民變險。
(2)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合同規定的價款另加10%(即110%)。
(3)保險時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在實際業務中,我們應按此規定執行。另外,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對保險險別、投保加成、保險金額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以防發生爭議。
2. 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問題
按CIF術語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賣方必須自費辦理租船或訂艙, 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裝運出口。否則,即構成違約,從而需要承擔被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損害賠償的責任。根據《2000年通則》賣方應按通常條件及慣駛航線,自費訂立運輸合同,使用通常類型可供運輸合同貨物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只)。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對於買方提出的關於限制載運船舶的國籍、船齡、船型、船級以及指定裝載某班輪工會的船只等項要求,賣方均有權拒絕接受。但在出口業務中,如國外買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夠辦到又不增加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我方也可靈活掌握考慮接受。
3.租船運輸方式下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在CIF術語中,如果采用班輪運輸,有關裝卸貨費用均由班輪公司負責,實際上由支付運費的壹方即賣方負擔。而在租船運輸中,有關裝貨費用可理解為由支付運費的壹方(賣方)負擔,卸貨費則可采用CIF的變形來解決,國際貿易中有關CIF的變形主要有:
(1)CIF Liner Terms (CIF班輪條件),是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辦理,即由支付運費的壹方(賣方)負擔。
(2) CIF Ex Ship’s Hold (CIF艙底交貨),是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目的港船艙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3) CIF Landed( CIF卸到岸上),是指貨物到達目的港後,包括駁船費和碼頭費(1iterage and wharfage charge)在內的卸貨費均由賣方負擔。
(4) CIF Ex Tackle (CIF吊鉤交貨),是指賣方負擔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在上文闡述FOB術語變形時,對貿易術語變形的解釋及其在實際業務應用中需註意的問題所作的說明,也適用於CIF術語變形。
4.象征性交貨問題
從交貨方式來看,CIF是壹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所謂象征性交貨是相對實際交貨(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指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地點完成裝運,並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後者則是指賣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提交給買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單代替交貨。
可見,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名稱、內容和份數相符的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運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絕付款。
但是,必須指出,按CIF術語成交,賣方履行其交單義務,只是得到買方付款的前提條件,除此之外,他還必須履行交貨義務。如果賣方提交的貨物不符合要求,買方即使已經付款,仍然可以根據合同的規定向賣方提出索賠。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已經滅失或損壞,買方則可憑提單向船方或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三、CFR
(壹)CFR的含義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風險以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正常運費,並自費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各種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本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二)CFR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
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CFR與CIF的不同之處僅在於: CFR合同的賣方不負責辦理保險手續和不支付保險費,也不提供保險單據。有關海上運輸的貨物保險轉由買方自費辦理。除此之外, CFR與CIF合同中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基本相同(詳見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劃分) 。
(三)采用CFR術語應註意的問題
1.關於裝船通知的重要性問題
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註意的是裝船通知問題。因為,在CFR術語下,賣方負責租船訂艙並將貨物裝上船,買方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後可能遭受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已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因此,在貨物裝上船前,即風險轉移至買方前,賣方必須及時充分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及時向保險公司辦妥保險。這是CFR合同中壹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國際商會在《2000年通則》CFR A7中明確規定:賣方必須給予買方關於貨物交至船上的充分的通知(sufficient notice)……。所謂“充分的通知”,意指該裝船通知在時間上是“毫不遲延”的,在內容上是“詳盡”的,可滿足買方為在目的港收取貨物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辦理保險)的需要。雖然,《2000年通則》沒有對賣方未能給予買方該項充分的通知的後果作出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有關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賣方若因遺漏或不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而使買方未能及時辦妥貨運保險所造成的後果,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為此,在實際業務中,我方出口企業應事先與國外買方就如何發給裝船通知商定具體做法;如果事先未曾商定,則應根據雙方已經形成的習慣做法,或根據訂約後、裝船前買方提出的具體請求(包括在信用證中對裝船通知的規定),及時用電訊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2.關於卸貨費用的負擔問題
在CIF術語壹節中述及的關於租船訂艙的責任和在目的港卸貨費用負擔的問題,同樣適用於CFR術語。為明確卸貨費用負擔,也可采用CFR術語的變形,例如: CFR班輪條件(CFR Tiner Terms)、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和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上述CFR術語的各種變形,在關於明確卸貨費用負擔的含義方面,與前述CIF術語變形中所說明的是相同的。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各FOB、CFR、CIF貿易術語變形,除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者外,其作用通常僅限於明確或改變買賣雙方在費用負擔上的劃分,而不涉及或改變風險的劃分。若要涉及後者,必須經得雙方同意,並在合同中另行訂明。
還須強調指出,只有在買賣雙方對所使用的貿易術語變形的含義有壹致理解的前提下,才能在交易中使用這些術語變形。
(四)FOB、CFR、CIF的異同比較
以上所述FOB、CIF、CFR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三種術語,就買賣雙方的義務來說,很多方面是相同的,不同之處主要在於運輸和保險兩方面的責任與費用。現就以上三種術語間的異同點簡要歸納如下。
1.FOB、CFR、CIF的主要***同點
(1)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均屬於裝運合同;
(2)風險劃分點壹致,都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
(3)都適用於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
(4)賣方都要負責裝貨,及時通知買方,辦理出口手續,提供有關單證;
(5)買方都要負責接貨,辦理進口手續,受理有關單據,並支付貨款。
2.FOB、CFR、CIF的主要區別
(1)運費負擔不同。采用FOB術語,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運費;采用CFR、CIF術語,則由賣方負責租船訂艙並支付運費;
(2)基本保險費負擔不同。采用FOB、CFR術語,由買方負責辦理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采用CIF術語,則由賣方負責辦理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
(3)價格構成不同。FOB主要由貨物成本(C)構成;CFR主要由貨物成本加正常運費(C+F)構成;CIF則主要由貨物成本、基本保險費加正常運費(C+I+F)構成;
(4)術語後面所接港口類別不同。FOB後面接指定裝運港;CFR、CIF後面接指定目的港;
(5)費用與風險的轉移點是否分離不同。采用FOB術語,費用與風險的轉移點是壹致的,即都是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自賣方轉移至買方;采用CFR、CIF術語,費用與風險的轉移點卻是分離的,雖然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點仍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界,但是賣方對主要運輸費用的負擔卻要延至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才轉由買方負責;采用CIF術語時,賣方還要負責支付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上貨運保險費。
以上關於FOB、CIF、CFR三種術語的異同比較分析可參見表1-3。
表1-3 FOB、CIF、CFR的異同比較表
貿易術語 運輸方式 交貨地點 風險劃分 出口清關 進口清關 運輸責任 保險責任 後接
港口 費用和風險轉移點
FOB 水運 裝運港 船舷為界 賣方 買方 買方 買方 裝運港 壹致
CFR 水運 裝運港 船舷為界 賣方 買方 賣方 買方 目的港 分離
CIF 水運 裝運港 船舷為界 賣方 買方 賣方 賣方 目的港 分離
四、FCA
隨著國際運輸技術的發展,貨物集合化,集裝箱運輸、滾裝運輸和多式聯運等得到日益廣泛使用,僅適用於水上運輸方式的FOB、CFR和CIF術語已不能適應上述新型運輸方式發展的需要。同時,運輸技術的變化,也帶來了運輸單據的革新,例如多式運輸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的出現等。有鑒於此,國際商會於1980年、1990年、2000年先後三次對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使之不僅適用於鐵路、公路、海洋、內河、航空運輸的單壹方式的運輸,也適用於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相結合的多式聯運。這三種貿易術語是在前面介紹的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彼此間既有很多相似之處,又有各自不同的特點。現就《2000通則》對FCA、CIP、CPT三種術語的含義及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簡介如下:
(壹)FCA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貨交承運人(……指定地)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或地點將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監管,並負擔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為止的壹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分別是:
1.賣方義務
(1)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及時通知買方;
(2)承擔貨物被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3)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並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壹切海關手續;
(4)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商業發票和交貨憑證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
2.買方義務
(1)自費訂立自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支付運費,並將承運人名稱及其他有關信息及時通知賣方;
(2)辦理貨運保險手續,並支付保險費;
(3)承擔受領貨物(即貨物被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後的壹切費用和風險;
(4)受領貨物和有關單證或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信息,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5)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並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海關手續以及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海關手續。
FCA是壹種在以FOB同樣原則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的貿易術語。
(二)使用FCA術語應註意的問題
1.關於承運人、交貨點和裝卸貨物的責任劃分問題
在FCA條件下通常是由買方安排承運人,與其訂立運輸合同,並將承運人的情況通知賣方。該承運人可以是擁有運輸工具的實際承運人,也可以是運輸代理人或其他人。
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交貨地點的選擇直接影響到裝卸貨物的責任劃分問題。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是在賣方所在地,賣方必須負責把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承運人所提供的運輸工具上,即完成了交貨義務;
(2)如果交貨地點是在其他地方,賣方則可在自己所提供的運輸工具上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即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須負責卸貨。
如果在約定地點沒有明確具體的交貨地點,或者有幾個交貨地點可供選擇,賣方可以從中選擇為完成交貨義務所最適宜的交貨點。
2.關於風險轉移與買方風險提前的問題
在采用FCA術語成交時,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這在海洋運輸以及陸運、空運等其他運輸方式下,均是如此。但由於FCA與F組其他術語壹樣,通常情況下是由買方負責訂立運輸契約,並將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及時通知賣方,賣方才能如約完成交貨義務,並實現風險的轉移。而如果買方未能及時給予賣方上述通知,或者他所指定的承運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能接受貨物,其後的風險是否仍由賣方承擔呢?《通則》的解釋是,自規定的交付貨物的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由買方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壹切風險,但以貨物已被劃歸本合同項下為前提條件。可見,對於FCA條件下,風險轉移的界限問題也不能簡單片面地理解為壹概於交承運人處置貨物時轉移。雖然在壹般情況下,確實是在貨交承運人時,風險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但如果由於買方的原因,使賣方無法按時完成交貨義務,只要貨物已被特定化,那麽風險轉移的時間可以前移。此說明也適用於其他由買方負責運輸的貿易術語。
3.有關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FCA適用於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賣方交貨的地點也因采用的運輸方式不同而異。有時,賣方須在出口國的內陸,如車站、機場或內河港口,辦理交貨。不論在何處交貨,根據《通則》的解釋,賣方都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並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壹切海關手續。這壹規定對壹些在出口國的內地口岸就地交貨和交單結匯的做法是十分適宜的。
按照FCA術語成交,壹般是由買方自行訂立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合同,但是,如果買方有要求,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也可以代替買方指定承運人並訂立運輸合同。當然,賣方也可以拒絕訂立運輸合同。如果拒絕,應立即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另行安排。
在FCA條件下,買賣雙方承擔的費用壹般也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進行劃分,即賣方負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有關費用,買方負擔貨交承運人之後的各項費用。但是,在壹些特殊情況下,買方委托賣方代辦壹些本屬自己義務範圍內的事項所產生的費用,以及由於買方的過失所引起的額外費用,均應由買方負擔。
五、CIP
(壹)CIP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與貨運保險合同並支付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各種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根據《2000通則》,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與FCA術語的區別主要在於: 貨物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的辦理和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與保險費的支付由FCA的買方劃歸CIP的賣方負責。因此,只要將前述的FCA買方義務中第(1)、(2)兩項責任歸在CIP的賣方責任中即可,而買賣雙方的其他義務與FCA術語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二)使用CIP術語應註意的問題
1.正確理解風險和保險問題
按CIP術語成交的合同,賣方要負責辦理貨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但貨物從交貨地運往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所以,賣方的投保仍屬於代辦性質。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壹般情況下,賣方要按雙方協商確定的險別投保,而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規定應投保的險別,則由賣方按慣例投保最低的險別,保險金額壹般是在合同價格的基礎上加成10%。
2.應合理確定價格
與FCA相比,CIP條件下賣方要承擔較多的責任和費用。賣方要負責辦理從交貨地至目的地的運輸,承擔有關運費;辦理貨運保險,並支付保險費。這些都應反映在貨價之中。所以,賣方對外報價時,要認真核算成本和價格。在核算時,應考慮運輸距離、保險險別、各種運輸方式和各類保險的收費情況,並要預計運價和保險費的變動趨勢等。從買方來講,也要對賣方的報價進行認真分析,做好比價工作,以免接受不合理的報價。
六、CPT
(壹) CPT的含義與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負責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在貨物被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該術語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
根據《2000通則》,按此術語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的義務劃分與FCA術語的區別主要在於: 貨物運輸合同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運費的支付由FCA的買方劃歸CPT的賣方負責。因此,只要將前述的FCA買方義務中第(1)項責任歸在CPT的賣方責任中即可,而買賣雙方的其他義務與FCA術語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二)使用CPT術語應註意的問題
1.關於風險劃分的界限問題
按照CPT術語成交,雖然賣方要負責訂立從啟運地到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契約,並支付運費,但是賣方承擔的風險並沒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2000通則》的解釋,貨物自交貨地點至目的地的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而不是賣方承擔,賣方只承擔貨物交給承運人控制之前的風險。在多式聯運情況下,賣方承擔的風險自貨物交給第壹承運人控制時即轉移給買方。
2.關於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問題
采用CPT術語時,買賣雙方要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期和目的地,以便賣方選定承運人,自費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運往指定的目的地。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之後,應及時充分地向買方發出貨已交付的通知,以便買方及時自費辦理貨運保險,並在合同規定的地點受領貨物,支付貨款。關於通知的重要性及其處理辦法,在前文CFR中所作的說明,也同樣適用於CPT術語達成的交易。
按CPT術語成交,賣方只是承擔從交貨地點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運費。正常運費之外的其他有關費用,壹般由買方負擔。貨物的裝卸費可以包括在運費中,統壹由賣方負擔,也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另行訂明。
從上述三種價格術語的責任劃分可以看出,買賣雙方的主要責任依然是運輸和保險,同時,這兩項責任也是這三種價格術語的差別所在。因此,這三種價格術語買賣雙方義務劃分的基本原則與FOB、CIF、CFR三種術語是基本相同的,從而相對應的兩種術語(如FCA與FOB、CIP與CIF、CPT與CFR)之間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與費用的劃分以及價格構成也基本相同。但是,由於它們所適用的運輸方式完全不同,所以還是有區別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CIF、CFR僅適用於海洋運輸和內河運輸;而FCA、CIP、CPT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2.交貨地點及風險轉移界限不同。FOB、CIF、CFR三種術語的交貨地點均為出口國裝運港,風險和費用的劃分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FCA、CIP、CPT三種術語的交貨地點壹般都是出口國境內指定裝運地,但應視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不同的約定而定,它可以是出口地的某運輸工具上,也可以是承運人的運輸站或其他地點,至於風險則於賣方將貨物交由承運人控制時轉移至買方。
3.運輸單據不同。FOB、CIF、CFR條件下,賣方壹般提供海運提單。而FCA、CIP、CPT條件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因運輸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國際多式聯運單據等等。
4.裝卸貨費用負擔不同。FOB、CIF、CFR三種術語,在租船運輸情況下,有關裝卸貨費用必須通過價格術語的變形或合同的具體規定來確定。而FCA、CIP、CFR三種術語由於其風險費用的轉移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因此就不存在上述問題,裝卸貨費用會因交貨點不同而由賣方或買方負擔,具體細則可參見FCA術語下應註意問題的第1點。
5.運費的負擔與保險的內容不同。就運費負擔而言,按FOB、CIF、CFR術語,運費主要是指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海運運費;而按FCA、CIP、CPT術語,運費則包括從出口國指定地點到進口國指定地點的運費,中間可能涉及到幾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費用。就保險而言, FOB、CIF、CFR主要涉及的是海洋貨物運輸保險;FCA、CIP、CPT則涉及各種運輸方式下的貨物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