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壹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壹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壹百五十四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喪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該被重新分配。
第壹百五十五條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滅失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延伸;
第壹百六十二條土地所有者享有地役權或者承擔地役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設立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繼續享有或者承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第壹百六十三條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者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壹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壹並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壹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地役權壹並轉讓。
第壹百六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擬出讓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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