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供水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城市供水應當遵循開發水源、安全供水、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規劃適時推進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衛生、水利(水務)、城鄉規劃、工商、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以及“兩湖壹庫”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應當與城市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與附屬道路、橋涵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第七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督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的電話、地址和電子郵箱,接受對城市供水管理、安全和服務的舉報和投訴。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考核,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和處理意見,接受公眾監督。第八條鼓勵投資者按照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和產業政策投資建設和運營城市供水設施。
從事城市供水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和衛生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第九條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用水合同示範文本,供供用水雙方訂立供用水合同時參考。
城市供水企業采用格式條款與用戶訂立合同的,應當依法將格式條款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城市供水服務制度,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承諾、收費標準等。;
(二)建立枯水期、連續枯水期、汛期和突發重大水汙染事件應急管理制度,編制供水應急預案,並報同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水質檢驗制度,具有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質條件、符合出水水質要求的水處理工藝設施,配備水質檢驗設施和專業人員,確保城市供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建立水壓監測系統,確保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以有效方式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六)設立專用電話,開展24小時報修服務。直徑小於100毫米(含100毫米)的水管損壞,24小時內修復;超過100 mm,及時修復;
(七)按用水性質計量收費,定期抄表,及時送達交費通知。改變抄表收費周期,提前30天通知用戶;
(八)定期清洗、消毒和維護城市供水設施;
(九)建立供水管網信息系統,改造老舊管網,降低漏損率。第十壹條城市供水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配合城市供水企業抄檢表和協助更換、維修供水設施;
(二)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水費;
(三)名稱轉讓的,由雙方到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四)改變用水性質,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並辦理手續。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水壓要求超過供水管網壓力的,應當按照規範設置二次供水設施。
設置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設計方案、供水企業對設計方案的意見以及相關供水衛生許可材料報當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制度,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督促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檢測和維護,確保二次供水設施完好,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