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所有從事棉花收購和加工的企業,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程序申報資格。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計劃、經貿、工商、質檢等部門對棉花收購加工企業的準入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向社會公布認定企業名單,並頒發棉花收購或加工資格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計劃、經貿、工商、質檢等部門定期對棉花收購加工企業進行復審,對復審後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其棉花收購加工資格並向社會公布。
(四)取得棉花收購加工資格的企業,必須憑資格證書在當地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從事棉花收購加工。
(五)取得棉花收購加工資格的企業可以跨地區設立法人或者非法人企業,取得資格並在棉花收購加工所在地登記註冊後,方可從事棉花收購加工。
(6)資質不收費。認證費和宣傳費的收取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六條取得棉花收購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購買場所;
(二)壹定數量的自有資金;
(三)符合國家要求的棉花質量檢驗環境條件、儀器設備、倉儲和消防設施;
(四)當年棉花等級的實物標準;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取得棉花加工資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與棉花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場所;
(二)符合國家要求的棉花質量檢驗環境條件、儀器設備、倉儲和消防設施;
(三)生產線所用的主要設備、配套設備、生產工藝和主要技術要求以及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四)經國家勞動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的專職棉花質量檢驗員;
(五)當年棉花等級的實物標準;
(六)符合當地棉花加工企業合理規劃布局的要求;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建立棉花加工機械生產企業資質和主要產品生產許可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九條從事皮棉經營的企業可直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核準登記。
第十條國家儲備棉承儲資格、倉儲管理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壹條棉花收購加工企業投資者發生變更的,必須重新獲得資質認定後,方可繼續從事棉花收購加工。
棉花收購加工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發生變更,仍符合棉花收購加工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並到原資質認定機關備案。
棉花收購加工企業因兼並、破產、重組等原因不符合棉花收購加工條件的,其棉花收購加工資格由原資格認證機關註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