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是合法及有效的,政府也確認其效力。但在司法實務中上世紀50年代的房產證明只能作為參考,因為上世紀80年代初期國家對房產進行過確權,如果當事人及其繼承人沒有對此提出異議,房產就按公***財產處理了。
新中國成立至今,我國的房地產權屬登記經過以下幾個階段:
第壹階段(1949年-1955年),公有制和私有制並存。對公***房產進行管理和分配,私有房產仍允許買賣,但應在政府房產管理機構登記,發給房產契證。
第二階段(1956年-1965年),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階段。將私有制土地和房屋通過社會主義改造逐漸轉變為集體所有制,不再進行確權登記。
第三階段(1966年-1978年)房地產權屬登記全面停滯。
第四階段(改革開放至今)依法建制、創新發展。1982年,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鎮)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規定》出臺,重新開啟房地產所有權登記工作。隨後這些年,相繼制定和頒發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土地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我國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日趨規範化、法律化。
擴展資料:
相關案例《男子持1952年房產證討窯洞未果?告政府敗訴》
劉占榮有1952年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和“契正契線”,還有壹份“陜甘寧邊區房窯證”,但那三孔窯洞的主人卻早已換了人。關於延安祖上留有三孔窯洞的事成了劉占榮家人的心病,每每談及,大家都不免遺憾或抱怨。
劉占榮於2010年12月22日向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延安市人民政府和其法定代表人、市長梁宏賢,認為延安市人民政府向劉寶山後人等住戶頒發的房產證侵害了劉德本後人劉占榮的權利,要求撤銷此前頒發的相關房產證。
2011年8月,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做出壹審判決,撤銷延安市人民政府給劉寶山等人頒發的房產證,並承擔這壹行政案件的訴訟費。法院的工作人員告訴劉占榮,只有原來的土地使用證撤銷了,土地管理部門才能重新確認劉家對這處房產的擁有權和繼承權。
但很快,律師告訴劉占榮,延安市人民政府上訴了。2011年10月,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簽發行政裁定書,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要求撤銷壹審判決,並將此案發回重審。
2012年4月,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做出再審判決,劉占榮敗訴。理由是劉占榮的主張權利超過了訴訟時效。
2012年7月,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發行政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拿到中院裁定的第三天,不服裁定結果的劉占榮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要求省高院介入對此案的認定審理。三個月後,他接到了壹份法律文書,本以為是省高院的開庭通知,但信封打開後他傻眼了,裏面裝的是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通知書認為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前面做出的行政裁定正確,劉占榮的訴訟理由不成立,故“依法予以駁回”。
延安市中院和寶塔區法院都謝絕了記者的采訪,他們的理由是判決依據都在判決書裏。延安市國土資源局城南分局負責人楊勇答復記者說,上世紀50年代的房產證明只能作為參考。他說上世紀80年代初期國家對房產進行過確權,但劉家後人並沒有對此提出異議,劉家的房產所以就按公***財產處理了。
人民網-男子持1952年房產證討窯洞未果 告政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