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五十二條 本解釋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7月14日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不再適用。
擴展資料:
部分條例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已於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為進壹步加強民事審判工作,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審判實際需要,決定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27件司法解釋(第七批)。廢止的司法解釋從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適用下列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司法解釋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6條、第205條、第206條、第240條至第253條、第299條,發文日期或者文號:法發〔1992〕22號,廢止理由: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