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並且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和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並建立了個人賬戶的都可以享受生育險的待遇。
生育險需具備如下條件:
1、在職人員必須按規定參保繳費,生育時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以上,生育的當月和補繳生育保險費的月份不計入;失業人員必須辦理失業登記,申領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補貼的須當月有生育保險繳費,其中失業者生孩子可領,流產不能領;
2、在符合國家規定設置婦產科的醫療機構分娩、流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3、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規定;
4、待遇申領時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領,逾期超過六個月未及時申領者,不再受理。
綜上所述,生兒育女是婦女的神聖天職,但也是有風險的,如婦女在懷孕、分娩、育嬰期間部分或全部不能參加勞動,失去正常收入來源,生育需要增加醫療保健費用支出,生育期間不僅體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負擔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體傷殘危險等。這些風險,在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和手工業時代,是由個人和家庭承擔並自行補償的。到了工業化社會,大部分小生產者破產,成為雇傭勞動者,為了保證社會化大生產所需要的勞動力資源,保障勞動力簡單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生育風險應當由社會承擔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壹)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