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工商登記,由登記機關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申請工商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成立。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法人業務的需要,可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後30天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工商登記,由登記機關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申請工商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成立。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法人業務的需要,可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