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什麽是“資本置換”呢?近日,筆者通過與幾位“成功人士”(已被刑事拘留)的交流,以及閱讀、扣押他們的《繁衍的力量》、《連鎖銷售100問》等宣傳資料,對都勻的資本置換有了深入的了解。都勻所謂的“資金置換”(又稱“連鎖銷售”),就是投入壹定份額的資金(。為了“快速致富”,壹般每人投資21股,也就是交6.98萬),每人發展3個下線,向下發展形成網絡。根據下線的投資份額計算晉升等級,根據等級和發展份額計算獎金,從下線的“投資”中提取獎勵。
其等級分為五級:發展1-2為見習業務員,3-9為業務主管,10-64為業務總監,64-599為業務經理,600以上為高級業務員或老板;獎金分配方式有三種:直接提成、間接提成、銷售補貼(詳細標準省略)。
針對幾位“成功人士”、“復制的力量”、“連鎖銷售100問”對“資金置換”的合法性、可操作性、可持續性的宣傳,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揭示其真實面目:
第壹,宣傳上說投入資金的52%用於分紅,3%用於分紅,45%用於企業經營成本、稅金和利潤,在計算獎金時確實扣除了10%的“所得稅”,看起來合情、合理、可操作。其實不是:從宣傳理論上來說,按照每人壹次投資(3800元)計算的分配標準,分層次分配的獎金總額為52%,而按照每人壹次投資(21股)計算的分配標準,分層次分配的獎金總額為59.45%,數據矛盾。而且根本沒有企業在運營,那麽企業的運營成本從何而來?都勻的“資本置換”在操作上實行四線boss out制,全部依次出局。企業成本誰來出,哪個企業出?事實上,計算獎金時扣除的45%的所謂“企業運營成本”、“稅金”、“利潤”以及下面的“所得稅”,都被管理資金的四個老板瓜分了(壹個是被刑事拘留的“會計老板”交代的),這在他到了老板的級別之前是絕對不為人知的,這是組織者斂財騙人的關鍵。
二、宣傳上說“資本置換”是壹個國家領導人引進的項目,用“允許存在,低調宣傳,嚴格管理,控制發展”十六字方針概括了國家對“資本置換”的態度。試想,僅由開發人員分會員費進行下線投資,不從事任何產品生產或銷售,資金不用於其他投資,合法嗎?國家允許它存在嗎?所謂十六字方針,完全是剪輯,拼湊,以花代樹或者斷章取義。宣傳品也是地下印刷廠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根本經不起推敲。
第三,宣傳上說“資金置換”是直銷,和傳銷有本質區別。《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直銷員在固定經營場所以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品的經銷方式”。都勻的“資本置換”不是由國家批準的直銷企業經營,參與者也不是直銷企業招募的,也沒有產品,更談不上向最終消費者直銷產品。怎麽能叫直銷呢?都勻的“資金置換”與真正的傳銷(通過人際交往,利用乘法原理銷售產品,“交往”是手段,“銷售”是目的)有些不同,因為其目的不是銷售產品,但與其組織運作形式和獎金分配制度相比,與《MLM禁止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傳銷有所不同。本規定是指組織者或經營者的開發人員。傳銷的定義完全符合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並支付報酬給被發展人員,或要求被發展人員以繳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謀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計算、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給被發展人員,謀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的。,從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盟,謀取非法利益;(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關系,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都勻的“資本置換”顯然屬於上述兩種綜合類型(1)和(2)。層層發展人,形成網絡,根據下線人數或投資份額提升級別,根據發展的級別和份額計算獎金,是傳銷的本質特征,而直銷的特征是直銷員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銷售產品,線上線下沒有關系,只能從直銷中提取報酬。所以都勻的“資金置換”屬於傳銷是無可爭議的。
第四,標榜“資本置換”生命力強,可持續發展。原因是第五代bosses之後會自動淘汰,然後從底層重做,似乎壹直在走下去。仔細算了壹下,並不是這樣:試想壹下,如果每個人都能發展到三個下線,那麽1樓就有3個人,二樓9個人,三樓27個人,以此類推,20樓就是3486784065438。要做第五代的boss,最少要發展2349人(每人要發展三條線,每人要投入21份,否則會發展更多人做boss)。最底層已經是1.566多人了。如果老板被飛機撞了,他真的會從底層再來壹次,只能讓1566人中的壹個下線。如果妳不能發展三條線,妳永遠當不了老板。如果只開發1條線,連業務經理都做不到。其實只有到了boss的級別才會有很多收益,所以不發展三線就是賠錢。我相信所有參與者對此都深有體會。
綜上,都勻的“資金置換”完全符合《MLM禁止條例》第二條所指的傳銷行為,屬於《MLM禁止條例》第七條第(壹)、(二)項所指的傳銷行為。組織者通過編制壹些地下宣傳資料,蒙蔽群眾,以免費檢查項目為誘餌,引誘親朋好友到都勻,參加講座後支付高額入場費(即讓妳覺得可以快速致富),然後繼續如法炮制發展下線,使組織者達到“快速致富”的目的,但95%以上的參與者虧損,都是組織者和少數人的。
現在是百日聯合行動期間,建議參與人員勇敢退縮,主動向公安、工商部門說明問題,爭取寬大處理。還沒有加入的不要再被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