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犯罪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在作品或者錄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推定為著作權人或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對作品或者錄音制品享有相應的權利,除非有相反證明。
在涉案作品、錄音制品種類較多,權利人分散的情況下,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是非法出版、復制的,出版者、復制出版者不能提供著作權人、錄音制作者許可的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和“未經錄音制作者許可”。但是,除非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已經放棄權利,否則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錄音制品的相關權利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保護期已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以通常方式在作品或者錄音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推定為著作權人或者錄音制品制作者,該作品或者錄音制品存在相應的權利,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在涉案作品、錄音制品種類較多,權利人分散的情況下,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是非法出版、復制的,出版者、復制出版者不能提供著作權人、錄音制作者許可的相關證據材料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和“未經錄音制作者許可”。但是,除非有證據證明權利人已經放棄權利,否則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錄音制品的相關權利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權利保護期已過。
第三條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非法復制、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盜竊”。以賄賂、欺詐、電子入侵等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壹)因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或者非法獲利三十萬元以上的;(二)商業秘密權利人因經營發生重大困難直接破產或者關閉的;(三)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的數額,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壹)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未被他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可以按照該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費確定損失數額;(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後,被他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可以按照權利人侵權所造成的銷售利潤損失確定損失數額,但低於商業秘密合理許可費用的,按照合理許可費用確定損失數額;(三)違反約定,要求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銷售利潤損失確定;(四)明知該商業秘密是以不正當手段或者違反約定獲得的,權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使用該商業秘密的,損失數額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受到的銷售利潤損失確定;(5)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而損失的,損失金額可以根據該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可以根據該商業秘密的研究開發成本和實施該商業秘密的收入綜合確定;(六)因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利益,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權利人侵權行為造成的銷售利潤損失,可以通過侵權行為造成的銷售減少總額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無法確定銷售減少總額的,可以按照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乘以權利人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因侵權造成的銷售減少總額和每件產品的合理利潤無法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產品的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商業秘密用於服務等其他經營活動的,可以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減少的合理利潤確定損失數額。商業秘密權利人為減少業務經營和商業計劃的損失或者恢復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其他系統的安全而支出的補救費用,應當計入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案外人書面申請對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商業信息的證據、資料采取保密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組織訴訟參與人簽署保密承諾書等必要的保密措施。違反前款保密措施要求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在刑事訴訟中接觸、獲得的商業秘密,符合刑法第219條規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