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協議是指規定出口企業與代理商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代理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
(1)協議及雙方名稱。簽訂代理協議時,要明確表明代理協議的性質是獨家代理、總代理還是總代理,同時要保證簽訂的代理協議不與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代理協議的雙方,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通常是獨立自主的法人或自然人:協議必須明確規定雙方的全稱、地址、法律地位、業務類型、註冊日期和地點以及任何其他可以用來識別其身份的標誌。
在代理協議的序言中,壹般對雙方的法律關系、授權範圍、代理人的職責範圍都有明確的規定。
(2)指定代理的商品、區域和期限。在代理協議中,要明確具體地約定代理貨物的種類、名稱、規格、區域、時間等。出口企業經營的貨物範圍,應根據其經營意圖、代理商的規模、業務能力和信譽等因素確定。
(3)代理人的權限。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對於不同的代理人是不同的。如果是總代理,則應在本條款中規定,委托人有權在代理人代理的地區直接與買方談判成交。
獨家代理協議中規定的獨家代理權通常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獨家代理,即同意商品特許經營權的獨家代理。委托人授予獨家代理人獨家代理權後,在約定的期限和約定的區域內,委托人不得選擇其他代理人或自行直接銷售。
②獨家代理人是否有權代表委托人訂立具有約束力的合同。為了防止獨家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名義和名譽從事不利於委托人的活動,該條款往往規定獨家代理人的權限僅限於為委托人購買、招攬訂單和居間交易,無權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4)傭金條款。傭金率、支付傭金的時間和方法必須在代理協議中規定。傭金率可以與交易金額或數量相關。
(5)最低成交額。獨家代理通常承諾最低交易數量或金額。如果未達到該金額,客戶有權調整暫停協議中或協議中規定的傭金率。
(6)推廣、商業報告和商標保護。在代理期間,代理商有義務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賣方提供商業信息報告,代理商還應努力在代理地區適當地做廣告,促進產品的銷售。
(七)其他規定。在代理協議中,進出口企業雙方往往對其他壹些情況作出規定,包括:
(1)例外條款:比如客戶在授予獨家代理特許經營權時,往往會在約定區域內保留壹定的銷售權。這種例外通常屬於以下幾種情況:政府機構或國有企業直接向客戶采購貨物、進行國際招標或參與合資企業。出口企業不受協議約束,不支付傭金或報酬,其銷售額不計入協議最低銷售額。
②不競爭條款:在代理協議有效的情況下,不得在代理區域內銷售或代理與約定商品相同、相似或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商品。
此外,獨家代理協議還應約定代理方負責產品的售後服務,保護委托方的知識產權。在代理協議中,委托人通常保留所有權人對代理商品商標的註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