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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托管協議才算合法?

第壹,如何簽訂代理協議是否合法。

1.股權持有協議合法。根據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

規定,即只要沒有無效合同,協議壹般會被認為是有效的。但從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幾個關於股票代持的案例來看,審判思維傾向於保護公眾利益,很多代持協議會因為被認定為違反公眾利益而無效。同時,托管協議對投資者和融資者都有壹定的風險,在實踐中需要更加謹慎,采取壹定的防範措施。

2.股權持有協議的要點是什麽?

1.股權持有協議的要點是:

(1)只要不違反本合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實際投資人與名義股東簽訂的股份持有合同為有效協議,成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所以有兩點需要註意:壹是需要確保持股協議有效,否則實際出資人無法根據協議確定自己的實際出資人身份,也無法通過協議主張權利。二是在協議有效的條件下,將成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因此意義重大,合同條款應慎重考慮,不可輕舉妄動;

(2)實際出資人想要成為壹致股東的,應當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從這壹規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邏輯:實際出資人只能通過與名義股東的約定享有股東權利,有限公司具有資本合作和人合的特征。所以,實際出資人要想成為名副其實的股東,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是前提。這與《公司法》關於公司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權以外的其他人的規定是壹致的。好像實際出資人如果得不到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想轉正是不能轉讓的。

(3)如果名義股東處分其持有的股份(轉讓、質押等。),那麽如果第三人按照法律規定是善意相對人,那麽實際出資人就不能以自己是股份的真正所有人為由(比如理由)主張處分行為無效,而只能通過雙方的合同要求名義股東賠償損失。代股東持股是股份或股份的壹種處置方式,具有壹定的模糊性。而且由於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相對的權利義務關系,從公司的角度來看,與其他股東和外國的法律關系在壹定程度上是復雜的,因此很容易引起糾紛和訴訟,尤其是在面臨利益沖突時。所以,準備代持股份的人,要充分了解代持股份的註意事項和法律解釋,避免日後發生沖突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