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華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第三條 華山風景名勝區遵循科學規劃、統壹管理、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華山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渭南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山風景名勝區工作的領導,將華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渭南市人民政府設置的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華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工作。第六條 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執行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華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華山風景名勝區的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組織華山風景名勝區資源的調查、評價、登記工作,開展對外形象策劃宣傳和旅遊促銷;
(五)保護華山風景名勝區的景觀和生態環境;
(六)建設、維護、管理華山風景名勝區基礎設施和公***設施;
(七)負責華山風景名勝區旅遊安全、市場秩序、景區環境和衛生管理等工作;
(八)負責華山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和有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九)渭南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華陰市人民政府負責華山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華山風景名勝區周邊其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利用華山風景名勝資源,發展旅遊業,促進縣域經濟的發展。第二章 規劃第八條 在華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開展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等相關活動,應當遵守華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第九條 華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華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詳細規劃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華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向社會公布。第十條 華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風景資源評價;
(二)生態資源和文物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
(三)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
(四)禁止開發和限制開發的範圍;
(五)風景名勝區的遊客容量;
(六)有關專項規劃。
華山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核心景區和其他景區的不同要求編制,確定基礎設施、旅遊設施、文化設施等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與規模,並明確建設用地範圍和規劃設計條件。
華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應當符合華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第十壹條 華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壹經批準不得擅自修改。
華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風景名勝區範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遊客容量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其他內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備案。
華山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二條 華陰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規劃和批準鄉村規劃,涉及華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應當符合華山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並書面征求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第三章 建設第十三條 華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建設應當依據華山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除必需的保護設施、附屬設施外,在華山風景名勝區重要景點不得興建其他設施。第十四條 禁止違反華山風景名勝區規劃,在華山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工礦企業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華山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
在華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設立汙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已經建設的,華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華陰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