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緩刑是在罪犯已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考慮罪犯的悔改表現,以確定是否真的不會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如何認定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會再次危害社會”。在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於“不會再次危害社會”沒有統壹的考慮標準,有人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案發後的悔罪表現、被害人的態度等。在確定悔罪表現時,多考慮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減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是否退賠贓物或賠償被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有的甚至考慮壹些與被告人有關的違法客觀因素,如被告人不適合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作為適用緩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新司法解釋,規範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並通過列舉進壹步明確:四種情形壹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壹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司法解釋也明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沒有表現出悔恨;拒絕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適合緩刑的情形。
緩刑的處罰條件是社會上需要認定為無害的行為。如果罪犯是累犯,就不能判緩刑。緩刑是觀察罪犯是否悔改的壹種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刑又稱緩期執行,是指行為人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先予定罪,暫不執行。罪犯在壹定考驗期內接受特定檢驗機構檢驗,根據罪犯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