誡勉的適用:
壹是存在輕微的違紀違法問題,不需要追究紀律、法律責任的;
二是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須對黨員領導幹部問責,危害較輕的;
三是存在違紀行為,本應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但具備從輕或者減輕情形,免予黨紀(政務)處分並予以誡勉的。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區別如下:
1、處分對象不同: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2、處分行為類型不同: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
3、處分的依據不同: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黨章、黨紀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的通知
第六條 領導幹部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壹)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壹步使用;
(二)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的,壹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壹步使用;
(三)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的,壹年內不得提拔;
(四)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五)受到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中國***產黨問責條例》
第八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責令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並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中央組織部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二十條 誡勉六個月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