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82號(2015)——關於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1.2015年10月65438日至2065438年10月65438日,全國範圍內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含,下同)非獨家許可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收入範圍。居民企業年技術轉讓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所指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不單純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二、轉讓合格企業五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的技術,限於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歸屬由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的所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國防專利的歸屬由總裝備部確定;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植物新品種所有權由農業部確定;生物醫藥新品種的所有權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