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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級土地開發協議書

土地壹級開發協議書

(征地拆遷部分)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二○○ 年 月 日第壹章 協議各方第壹條、 協議各方當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史賢英 ,職務: 主任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北街2號

郵政編碼: 100013 ,聯系電話: 64409518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辦公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第二條、根據市政府關於建立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資產管理等有關文件規定,經市政府批準, 土地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由甲方作為征地拆遷主體統壹組織土地壹級開發工作。甲乙雙方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協商壹致,依法訂立本協議,以茲信守。

第三條、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工作事宜。

第二章 征地拆遷的範圍、費用及實施模式

第四條、征地拆遷範圍

根據市規劃委批準的《 控制性詳細規劃》,征用土地位於 ,土地面積約 公頃(約 畝),其中: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約 公頃(約 畝),市政代征用地面積約 公頃(約 畝),規劃地上建築面積約 萬平方米。

征地拆遷範圍為:

(具體地塊範圍詳見附件壹)

征地拆遷準確用地範圍、數據及標識以市規劃委的釘樁測繪成果為準。

第五條、征地拆遷費用

根據評估報告測算結果,經雙方協商,並分別報主管部門審定同意,常營大型居住區征用土地面積約 公頃(約 畝),對應的征地拆遷補償總費用 元人民幣,大寫: 。總費用中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含轉工、病殘、超轉人員安置費)、企事業單位和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費、其它地上地下青苗、林木、管線、構築物等附屬物補償費及甲方預先支付乙方的 人民幣拆遷費在本協議正式簽署前發生的利息等。

在壹級開發的實施過程中,如實測面積發生變化,征地拆遷補償總費用將按平均分攤的原則做相應調整,甲乙雙方依據本協議第九條,在最終結算時結清。

第六條、實施模式

乙方在獲得征地拆遷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授權委托的情況下(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二),代表被征地單位和房屋產權人與甲方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並負責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安置補償、征地範圍內的拆遷等工作。甲方負責按本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第三章 征地拆遷及付款進度

第七條、甲乙雙方約定,在2004年 月底前完成規劃範圍內全部地塊的征地拆遷工作。

第八條、乙方按以下進度實施拆遷工作, 甲方按拆遷進度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 元。

1、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B1、B2、B3、B4、B5、B6六個地塊的拆遷工作,實現拆遷地塊自然平整(樹木除外)。

甲方自 月至 月,以按月等額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六個地塊的征地拆遷補償費,***計人民幣 元(含甲方已預先支付乙方的 元人民幣拆遷費),(即甲方前2個月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第三個月支付人民幣 萬元)。

2、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C1、C2二個地塊的拆遷工作,實現拆遷地塊自然平整(樹木除外)。

甲方自 月至 月,以按月等額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二個地塊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征地拆遷補償費***計人民幣 元,(即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

3、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P1、P3、E1、E2、D五個地塊的拆遷工作,實現拆遷地塊自然平整(樹木除外)。

甲方自 月至 月,以按月等額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五個地塊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征地拆遷補償費***計人民幣 元,(即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

4、2004年 月底前,乙方完成P2、E3、E4三個地塊的拆遷工作,實現拆遷地塊自然平整(樹木除外)。

甲方自 月至 月,以按月等額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三個地塊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征地拆遷補償費***計人民幣 元。(每月向乙方支付人民幣約 元)

第九條、在征用土地全部出讓後,甲乙雙方對征地拆遷補償費進行結算。

1、依據 征用土地的實測面積,按平均分攤的原則對征地拆遷補償費做相應調整,並最終確定征地拆遷補償費及征地拆遷補償費余款;

2、市場交易結果扣除土地壹級開發成本、土地出讓金,剩余部分不足上述確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費余款數額,甲方僅按照剩余部分數額結清征地拆遷補償費余款,不足部分不再補齊。且甲方預先支付乙方的 元人民幣拆遷費在本協議正式簽署前發生的利息,由乙方承擔。

3、市場交易結果扣除土地壹級開發成本、土地出讓金,剩余部分超出或等於上述確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費余款數額,甲方向乙方全額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余款,其余收益部分按本市現行政策執行。

第十條、乙方必須在每月初以書面的形式向甲方提交征地拆遷工作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用款申請書。甲方在收到用款申請書之後,5日內向乙方支付當月征地拆遷補償費。(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則付款日期可相應順延)。第四章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壹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完成征用土地的壹級開發立項、規劃意見書申報、土地勘測、征地拆遷報批手續及繳納征地相關稅費的工作。

2、 甲方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協議的前提下,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用。

3、 甲方有權監督並糾正乙方提供拆遷進度和資金使用進度及地塊範圍。

4、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拆遷進度對乙方的拆遷工作進行驗收。

第十二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負責落實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拆遷補償事宜,對所涉及的轉居、轉工、超轉、病殘人員進行妥善安置。

2、乙方根據本協議確定的拆遷計劃完成拆遷工作,並按進度將自然平整的地塊交甲方驗收,因乙方原因導致土地征用不能按時實現,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

3、乙方負責協調各村集體經濟組織,做好征用土地範圍內被拆遷企業、被拆遷村民的思想工作,對征地拆遷過程中具體的工作進行組織和協調,並承擔與此有關的壹切責任,確保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完成。

4、乙方在未完成全部征用土地拆遷工作以前,負責對已拆遷的地塊進行管理。

5、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辦理與征地有關的相關手續。

6、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常營大型居住區征地拆遷工作的必要相關文件、圖紙等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7、乙方在實施拆遷時需保證大市政建設的需要。

8、乙方保證自簽署本協議之日起至進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成交時,征用土地是合法的,不存在債務、抵押、租賃的事實,不存在訴訟(仲裁)或其他糾紛,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權利或任何第三人(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征用土地的限制。

第十三條、協議雙方都有權獲得因壹方違約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支出和費用的賠償。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甲方若未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各期征地、拆遷補償費,且不是由於不可抗力或乙方違約造成的,則甲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甲方除應按規定繼續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外,還需支付違約金,每延期壹日違約金按遲付款項的萬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且乙方依約完成各期儲備土地征地拆遷的時間可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乙方若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和標準完成征地拆遷工作,且不是由於不可抗力或甲方違約造成的,造成甲方土地延期交易,則乙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乙方每延期壹日按甲方已支付的征地、拆遷補償費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且甲方依約支付征地、拆遷補償費的時間可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違約金、違約期內銀行貸款利息(利息按建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應在明確責任後15日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違約方需償付逾期應支付的違約金利息。

第十七條、如遇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致使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雙方可協商解除或變更協議。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八條、本協議書及附件在雙方權限範圍內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並蓋章後方可生效。協議書的修改或變更須報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的,依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雙方就本協議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雙方應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解決爭議、分歧或索賠,如果爭議、分歧或索賠在友好協商基礎上無法解決,雙方同意將爭議事宜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壹條、在委托工作實施過程中,雙方工作均以書面的形式予以落實,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確認後即成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及其附件*** 頁,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正本壹式兩份,副本八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四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