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或高級、撤職、開除。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察喚,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壹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敗團凱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