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佛山市內註冊登記並依法納稅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二)單位規模。依托單位在行業、領域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可以落實市工程中心建設資金和研究開發經費。上壹年度銷售額原則上不低於2000萬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軟件、創意設計及研發服務類等企業不低於1000萬元)。上壹年度研發經費投入達到500萬元及以上的單位不受銷售額限制。
(三)研發投入。依托單位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有持續的研發投入,上壹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年銷售額的比例不低於3%或不少於200萬元,原則上組建後的研發經費投入應逐年增長。
(四)人員團隊。依托單位應配備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管理負責人,不斷優化人員隊伍結構,穩定專業化的技術隊伍,創造條件培養和吸引優秀人才。工程中心專職科研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擁有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7人。
(五)設備設施。依托單位具備壹定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包括相對集中的工程技術試驗場地,以及必要的試驗儀器、檢測工具、工藝裝備和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芯片、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軟件、創意設計及研發服務類等企業不低於150萬元)。
(六)科研成果。依托單位在申報領域具有壹定技術優勢和業務特色,並擁有有效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新藥證書、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成果不少於3件。
(七)管理機制。依托單位應有健全的研發體系和完善的管理機制,應制定相關知識產權管理、人才激勵、成果轉化、運行監管等制度。組建市工程中心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可行,具備產學研合作基礎,重視科研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任用。
申建公益類市工程中心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在佛山市內註冊登記的非企業獨立法人單位,包括科研院所、醫院、高等院校和科技創新公***服務機構等,或符合《佛山市財政科技創新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和《佛山市科技創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佛科〔2019〕131號)支持對象要求的非企業單位。
(二)研發投入。依托單位在行業、領域具有較強科技創新能力,運行狀況良好,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能夠落實市工程中心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發活動經費,原則上組建後的研發經費投入應逐年增長。科研院所單位近三年在該領域的研發經費總額不少於600萬元,其他類型的單位近三年在該領域承擔的各級政府科研項目經費總額不少於200萬元。
(三)人員團隊。依托單位應配備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管理負責人,工程中心主任須具備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工程中心專職科研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擁有碩士(含)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含)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
(四)設施設備。依托單位具備壹定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包括相對集中的工程技術試驗場地,以及必要的試驗儀器、檢測工具、工藝裝備和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設備原值不低於200萬元。
(五)科研成果。依托單位在申報領域具有壹定技術優勢和業務特色,擁有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新藥證書、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自主知識產權成果不少於5件,並至少有1項技術成果獲推廣應用。
(六)管理機制。依托單位應有健全的研發體系和完善的管理機制,應制定相關知識產權管理、人才激勵、成果轉化、運行監管等制度。組建市工程中心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可行。具備產學研合作基礎,重視科研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