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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證變更流程

法律分析:排汙許可證變更流程為排汙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原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汙許可證的申請。

法律依據:《排汙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 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汙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原核發機關提出變更排汙許可證的申請。 (壹)排汙單位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 (二)第十條中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二十日內。 (三)排汙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改擴建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者備案後,產生實際排汙行為之前二十日內。 (四)國家或地方實施新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機關應主動通知排汙單位進行變更,排汙單位在接到通知後二十日內申請變更。 (五)政府相關文件或與其他企業達成協議,進行區域替代實現減量排放的,應在文件或協議規定時限內提出變更申請。 (六)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