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警銜津貼按月發放。
(二)按《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
二、退休民警什麽待遇
實行警銜津貼的人員,限於各級公安、安全、監獄勞教管理部門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評定授予警銜的在職人民警察。同時在第五條其他規定中明確,按《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有關規定不保留警銜的,其警銜津貼即行取消。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其警銜津貼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離休人員,警銜津貼全額計入離休費;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入退休費,其中執行職級工資制的退休人員,警銜津貼按本人原職務工資、級別工資的計發比例計入退休費。對壹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壹日前評定授予過警銜、原在警察工作崗位連續工作滿五年並已從警察工作崗位離退休的人員,從壹九九五年壹月壹日起,可按其警銜相應增加離退休費。其中,離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準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其警銜的津貼標準打折扣後的數額增加退休費。上述規定明確表明,對於不保留警銜的原人民警察,取消警銜津貼,退休人員的警銜津貼應計入退休工資折算。
三、立壹等功安排工作嗎
立壹等功安排工作。立壹等功,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安排工作。安排工作後,三年內不能下崗。如果三年內企業破產,由安置辦重新安排工作。壹等功可以提前晉升警銜。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人三等功五千元,個人二等功壹萬元,個人壹等功兩萬元,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五萬元,全國公安系統壹級英雄模範八萬元。集體獎勵的獎金壹般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原則上不可以向個人發放。獲得記壹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可以按照相關的規定提前晉升警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適用前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