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以下簡稱綜治機構)具體負責反走私綜合治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市綜治機構對區綜治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反走私綜合治理所需經費由市、區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和省撥付的反走私綜合治理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職責第六條海關是國家進出境關境監督管理機關,依法獨立履行走私偵查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幹預海關執法活動。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查處海關監管區域外的非涉稅走私犯罪;
(二)及時制止海關監管區域外的走私活動,並根據案件管轄分工進行處理;
(三)在海關、邊防、市場監管等部門履行反走私職責時遇到阻力的,予以協助並依法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邊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反走私工作職責。第八條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查處海關監管區域外無合法來源進口貨物、物品的行為;
(二)配合相關職能部門查處進出口企業和特殊行業的涉嫌走私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綜治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宣傳有關反走私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協調有關單位開展反走私工作;
(四)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聯合行動和專項行動,協調、督促查處重大復雜走私案件;
(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抗拒、阻礙走私調查等突發事件;
(六)對有關單位的反走私綜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七)協調處理海關查緝走私中需要地方部門配合的有關事項;
(八)組織開展與周邊地區的反走私綜合協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旅遊體育、海洋漁業、稅務、煙草專賣、酒類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海關或者綜治機構在履行職責時發現走私線索,應當及時通報。第三章防範措施第十壹條反走私綜合治理實行責任制。相關職能部門或單位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情況應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反走私綜合治理責任制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市綜治機構應當定期發布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報告,總結全市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分析走私活動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防範走私的具體措施。第十三條市綜治機構應當指導進出口企業行業協會建立反走私信用體系,並協調相關部門對進出口企業按照信用等級進行分類管理。第十四條建立反走私監測預警機制,由市綜治機構協調相關部門,分析和預測走私趨勢,指導相關單位開展防範工作。第十五條建立反走私應急機制,由市綜治機構協調相關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第十六條綜治機構應當加強反走私宣傳教育,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七條新聞媒體應當根據需要,加強反走私綜合治理的宣傳報道。第四章調查第十八條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綜治辦召集相關部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下列事項:
(a)分析走私動態和形勢;
(二)提出反走私綜合治理的具體措施;
(三)部署反走私綜合治理聯合行動和專項行動;
(四)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第十九條建立反走私信息交換和處理機制,由市綜治機構協調海關、公安、邊防、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實現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