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減免上述費用:
(1)上壹年度月平均收入低於3500元(每年4.2萬元)的個人;
(2)上壹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是同壹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遵守前款規定。
第四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費用減征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是同壹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費用減征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