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的優先權是什麽?
優先權制度是專利和商標申請和授權中的壹項重要制度。專利和商標申請壹般采用先申請原則。為了及時獲得各國相應的知識產權,申請人需要盡快向各國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然而,準備和翻譯申請文件以及提高申請費需要時間。所以申請人實際上很難同時申請到各個國家。但如果申請人不同時提及,就有可能被別人利用先申請。為了解決這壹問題,《巴黎公約》規定了優先權制度,即在壹締約國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或商標註冊申請的申請人,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與其他成員提出同樣的註冊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第壹次向成員國提交申請的日期可以視為向其他成員國提交後來申請的優先權日期,可以作為檢索現有技術等的起始日期,可以判斷是否可以授權,而不受其他國家在上述期限內提交相同申請的影響。例如,如果申請人於2018年10月5日在某個國家申請了專利,並於2019年5月7日在另壹個締約國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了申請,則可以將在先申請的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不同的知識產權享有不同的優先權期限,發明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