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打樁按照《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屬於建築施工噪聲,受到噪聲汙染的居民或單位,可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並可根據危害後果請求賠償。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城市市區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 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壹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