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競業協議的補償金標準
1。競業協議補償金的標準:
(1)競業協議補償金壹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其費用及標準;
(2)沒有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競業限制協議補償金發放時間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協商,並在勞動合同或者競業限制協議中作出約定。如果未作約定或者未協商的,應當按月支付。另外,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請求法院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競業限制補償的額度是多少?和用人單位沒有約定,律師可以幫忙維權嗎?
風險提醒競業限制補償會對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產生限制,比如您在大型企業核心技術部門工作過,壹段時間可能不允許再從事相關工作,就會導致您在這壹期間收入的降低和生活質量的下降,所以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補償是理所應當的。
但是競業限制補償的金額標準該是多少?這是壹個問題。很多勞動者在協議中沒有與用人單位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之後用人單位不按月補償,這些情況都容易對我們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