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1年6月,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姚依林提議成立國家審計署。1981、10年6月,財政部構思了三種不同的隸屬關系和名稱,分別是“國家審計院或審計委員會”、“國家審計署或國家審計署”、“財政部有總審計局”。1982年6月,在《審計機關編制》中提出“國務院設立國家審計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審計機關,縣、市設立審計分院”。至此,“國家審計院”的名稱暫時固定下來,開始使用。1983為顯示獨立性和權威性,突出審計機關與其他部委的關系,國務院於2月25日召開常務會議,討論審計機關名稱及其人員編制問題。會議決定,國務院審計機關命名為“審計署”,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命名為“審計局”。至此,新中國最高審計機關有了自己的正式名稱。
2.海關總署1。全國出入境監督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在組織架構上分為三級:第壹級是海關總署;第二層次是廣東分公司,天津、上海兩個特派員辦事處,465、438+0直屬海關,兩個海關學校;第三級是直屬海關的562個下屬海關機構。此外,它在布魯塞爾、莫斯科、華盛頓和香港設有辦事處。中國海關現有48,000多名海關人員(包括海關緝私警察)。行政級別是正部級。
2.宋、元、明時期,廣州、泉州建立了城市航運公司。清政府宣布開放海禁後,於康熙23-24年首次定名為“海關”,先後設立廣東(廣州)、福建(福州)、浙江(寧波)、江蘇(上海)四個海關。自1861起,海關歸新成立的總理國際貿易事務辦公室(由1902改為外交部)管轄;1906變更為特約稅務師事務所;1928後改為財政部關稅司管轄。海關的最高機關是稅務總局。
三、地區行政公署是我國第二行政區“地區”的行政機關,是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它是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市,不是壹級地方政權。
行政地位相當於設區的市級政府。1975之前叫特區,有專員辦公室。創建於國民黨政府時期,建國後使用。後來稱為地區,有壹個行政辦公室。
四。“局”的情況有三種情況:1。行政總局:它擁有部級權力,但沒有部級地位。按順序,不是國務院的壹個部門,而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體育總局(局長也是正部級);
2.國家測繪局、郵政局等部委管轄的國家局。行政級別,副部級。
3.國務院直屬機構,如政府事務局和知識產權局。行政級別,副部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