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保單位因發生撤銷、解散、合並、改制、成建制轉出等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填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信息變更申報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壹)註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二)《社會保險登記證》;(三)批準撤銷、解散、合並、改制的法律文書或文件或有關職能部門批準成建制轉出的文件;(四)其他證件、資料。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參保單位報送的註銷登記申請資料,參保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告知參保單位繳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等。對於符合條件的,應在15日內為參保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收回《社會保險登記證》;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壹次性告知參保單位需要補充和更正的資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