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報告期存在政府補助的,有哪些核查及披露要求?
發行人應結合政府補助的具體來源、獲取條件、形式金額、時間及持續情況、分類、政府補助與公司日常活動的相關性等,在公開發行說明書中披露報告期各期取得政府補助資金的具體情況和使用情況、計入經常性損益與非經常性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以及政府補助相關收益的列報情況是否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釋性公告第 1 號——非經常性損益》的規定;結合報告期各期計入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占同期凈利潤的比例說明對政府補助的依賴情況,報告期內經營業績對政府補助存在較大依賴的,應當進行重大事項提示,並分析披露對發行人經營業績和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應對發行人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就發行人是否已在公開發行說明書中充分披露上述情況及風險,報告期內經營業績是否對政府補助存在較大依賴發表明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