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府兩院壹委中的壹府是指人民政府、兩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壹委是指監察委員會。
在中央部門中,“府”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委”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兩院”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壹府壹委兩院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大負責,受其監督。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壹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壹府兩院壹委的立法歷史
人大對“壹府兩院”的監督,特別是人大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施憲法和法律情況的監督,不僅表現在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具體適用法律、進行審判活動的監督,更重要的是表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釋的監督。
1981年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就已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該決議實際上強調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釋的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