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
(2)加強員工保密教育。
(3)完善員工的人事信息。
(4)離職員工的管理。
(5)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6)供應商、客戶等第三方管理。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後。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要求具備三個客觀特征:知曉範圍、認知難度和獲取難度,權利人主觀上也必須有保密的意圖。
壹般安全措施至少應滿足以下保密常識:
(1)限制接觸範圍;
(二)明確了允許接觸的條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觸的技術手段;
(3)明確賦予聯系人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的義務;
(4)任何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人都能清楚地識別和認定其為商業秘密。我們將在下面詳細談論壹些具體的安全措施。
上述四個法律特征是商業秘密不可或缺的要素。只有同時具備四個要求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才屬於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