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發生意外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後的第壹個工作日,通過電話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者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報告;
2.書面申請:
申請人攜帶申請材料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書面申請;
3、審核材料:
社保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認定申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