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
(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六)違反有關規定有其他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改制、定向增發、並購投資、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決策和審批過程中獲得的信息買賣股票,以及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獲取非正常利潤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得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待遇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現實中,黨員中有些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壹邊在機關工作,拿著工資,壹邊自己創業,當老板。這種行為看似壹舉兩得,最終還是得不償失。
“具有公職身份的黨員幹部在經商、辦企業時會占用大量的工作時間和精力,容易導致以權謀私,損害公共利益,危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湖北省紀委幹部孫永軍說,壹段時間以來,黨和國家明令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經商辦企業;(2)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三)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六)違反有關規定有其他營利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