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壹種積極的結果,是雙方當事人經過磋商後作出的決定。而商標轉移則是被動的,消極的,往往只有壹方出現死亡、破產等因素時才發生,商標轉讓需要等待商標局予以核準公告後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商標轉移則是在導致商標轉移的客觀事實(主體死亡或破產)發生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商標轉讓後,受讓人自核準之日起取得商標權,但是對於商標之前的侵權糾紛無權主張。商標轉移則可以,繼受人可以對轉移之前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當然,商標轉移和轉讓最大的不同在於,轉移不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它是由客觀事件引起的,只要繼受人表示接受商標權並提交手續即可。
對於商標轉讓流程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