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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和商標轉移有什麽區別?

首先我們從概念上講,其實商標轉讓是指商標申請人或者註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其申請中商標的申請權或其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商標轉移,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是商標轉移卻要淒慘的多,轉移主要發生在原商標權主體沒了(商標權人死亡、公司破產等),由繼受人接收商標。這壹行為被叫做商標轉移。不同之處雖然最終都是商標歸屬權的轉移,權利人產生變動,但是兩者還是有很大不同的!

商標轉讓是壹種積極的結果,是雙方當事人經過磋商後作出的決定。而商標轉移則是被動的,消極的,往往只有壹方出現死亡、破產等因素時才發生,商標轉讓需要等待商標局予以核準公告後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商標轉移則是在導致商標轉移的客觀事實(主體死亡或破產)發生之日發生法律效力

商標轉讓後,受讓人自核準之日起取得商標權,但是對於商標之前的侵權糾紛無權主張。商標轉移則可以,繼受人可以對轉移之前的侵權行為主張權利。

當然,商標轉移和轉讓最大的不同在於,轉移不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它是由客觀事件引起的,只要繼受人表示接受商標權並提交手續即可。

對於商標轉讓流程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