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標準仍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即按照參保人員的工資基數的比例來繳存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為5%,上限為12%。具體繳存比例根據企業和個人的實際情況而定,壹般來說,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如果南昌市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標準有變化,需要等到官方發布相關文件後才能得知
公積金繳納方式壹般有:
1、個人繳存:個人可以通過單位繳納公積金,也可以自行到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納公積金。個人繳納的公積金比例通常是按照月工資的壹定比例繳納,具體比例根據當地的政策而定;
2、單位代繳:單位繳納公積金是指用人單位為員工代繳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將員工的公積金扣除後,壹並代繳至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3、銀行代扣:個人可以在銀行開通公積金代扣功能,每月工資發放時,銀行會自動將應繳納的公積金金額從工資中扣除,並代為繳納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公積金繳納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的繳納方式和比例可以咨詢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相關部門。另外,公積金繳納是壹項重要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規定及時繳納公積金,以確保自身的權益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