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1,企業債務的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普通合夥人對公司債務的承擔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這家企業的交易。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方交易中,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該企業進行交易。
3.就不競爭而言。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質押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可見,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按照規定只需“通知”即可。
6.就出資額而言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擴展數據:
進行股權投資時,分析方法的具體內容如下:
(1)市盈率法(P/E法):市盈率法是目標企業常用的估值方法,計算公式通常為:公司價值=預計市盈率×下壹年度利潤。
(2)市凈率法(P/B法):市凈率法的計算公式為:公司價值=預計市凈率×凈資產。
(3)P/S法(營銷率法):營銷率法的計算公式為:公司價值=預計營銷率×銷售收入。
(4)PEG法(修正市盈率法):修正市盈率法的計算公式為PEG =市盈率/企業年利潤增長率。
(5)DCF法(現金流貼現法):現金流貼現法的公式為:公司價值=σ[fcft/(1+r)t]+v/(1+r)t。
其中:FCFt為T期的預期自由現金流,R為折現率,T為收益期,V為期末自由現金流/折現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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