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雲聯惠特大傳銷案壹審結果: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對黃明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作出壹審判決,判處廣東雲聯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創始人黃明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他***同參與傳銷犯罪的多名主要同案人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2年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禁止傳銷條例》
第壹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