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攻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納稅人對不予評價或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評或復評。那納稅信用補評或復評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呢?具體需要提交什麽材料?這項業務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辦結呢?下面是我為大家帶來的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攻略,歡迎閱讀。
壹、補評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壹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1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的
評價年度為公歷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是指:稅務登記在評價年度1月2日以後;或者稅務登記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以前註銷的`。
營改增企業的稅務登記日期,為原地方稅務機關稅務登記日期。2015年10月1日之後,新辦的“三證合壹、壹照壹碼”企業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時間,從稅務機關采集納稅人補充信息之日計算。
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D級納稅人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企業,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滿壹個評價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條第八項、第九項規定執行。
2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的
生產經營業務收入是指主營業務收入,不包括非主營業務的房租收入、變賣物品收入等。有無主營業務收入,根據稅務管理系統中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有無向稅務機關申報主營業務收入的申報記錄確定。
3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是指: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移送公安機關或被公安機關直接立案查處,根據稅務管理系統中的移送記錄或被立案記錄確定。被稅務稽查部門立案檢查的,不屬於該情形,應納入本期評價範圍。
尚未結案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稅務管理系統中有移送記錄或被立案記錄而沒有已結案的記錄。
4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尚未辦結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稅務管理系統中有在辦、在流轉處理的記錄而沒有辦結的記錄。
5已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
尚未結案是指:在評價年度12月31日前,稅務管理系統中有受理復議、提起訴訟的記錄而沒有結案的記錄。
6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納稅人因《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特別提醒: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為:已辦理稅務登記(含“三證合壹、壹照壹碼”、臨時登記),從事生產、經營並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
查賬征收是指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
所以,非獨立核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目前是不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您單位如果查詢到沒有2016年度的信用評價結果,可以先確認壹下是否是因非獨立核算或核定征收而不在評價範圍內。
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信息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復評
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三章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復評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工作,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復評信息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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