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共資源交易網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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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壹步規範本地區建築業企業招標工作的發展,針對本地區建築業企業管理制度的相關內容,特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府采購暫行辦法》。基本內容如下:
第壹條為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具有良好產品、服務和信譽的中小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下同)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中小企業分類標準;
(二)提供本企業生產的商品、本企業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生產的商品。本項所稱商品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註冊商標的商品。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分類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
小微企業提供中型企業生產的商品,視同中型企業。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政府采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等供應商規模條件歧視或者對待中小企業。
第四條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各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計劃的編制,制定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計劃,統籌確定本部門(含下屬單位,下同)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在滿足本機構自身運行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將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預留給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得低於60%。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采購活動時,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和詢價文件中註明該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或者小微企業。
第五條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約定扣除小微企業產品價格的6%-10%,扣除的價格用於參與評標。具體扣除比例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確定。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中小企業應當提供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見附件)。
第六條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聯合協議中規定,小微企業合同額占聯合體合同總額30%以上的,聯合體可在價款中扣除2%-3%。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扶持政策。大中型企業和組成聯合體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與小型微型企業存在投資關系。
第七條中小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政策取得政府采購合同後,小微企業不得轉包或分包給大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轉包或分包給大型企業。
第八條鼓勵采購人允許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大型企業依法分包給中小企業。大企業分包給中小企業的金額,計入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統計金額。
第九條鼓勵采購人在與中小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時,在履約保證金、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適當支持。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采購資金。
第十條鼓勵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在融資、投標擔保、履約擔保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化擔保服務。
第十壹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培訓指導和專業咨詢服務,提高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能力。
第十二條各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上壹年度本部門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情況,並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發布媒體上公開保留項目實施情況和本部門其他項目中小企業采購情況。
第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透明度,為中小企業獲取政府采購信息提供穩定渠道。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相關制度,並加強對相關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府采購的實施和管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和投訴處理中的中小企業認定由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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