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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進步,是指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高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以及運用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其他活動。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第四條本省實施依靠科學技術進行經濟建設的基本方針和“科技興瓊”的發展戰略。

全社會應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勞動,保護知識產權。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工作的領導,將科學技術進步納入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改革和完善科學技術體制,建立科學技術與經濟有效結合的機制,保證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的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與科學技術進步有關的工作。第七條各級科協應積極組織所屬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普及、學術交流和科技咨詢活動。第八條加強本省與國外組織和個人的科技合作與交流,引進先進適用技術。鼓勵國外組織和個人來我省建立研究開發機構,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第二章科學技術進步及其產業化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省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重點發展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海洋技術、環保技術等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組織和支持高產、優質、高效的熱帶農業科學研究,完善和穩定農業科技推廣體系,建立農業科技成果產業化實驗基地或示範點,提高本省農業的科技含量。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培育優良農業品種,研究先進的育種、保鮮、加工和貯藏技術。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進行科學實驗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免征農業特產稅。

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可以生產和經營各種優良品種、飼料(餌料)等。、自行選育或引進並經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品種。第十二條加強農村職業技術教育、農業技術培訓、農業科技知識普及,發展各類農民專業技術研究會和農村社會科技服務組織。

鼓勵企業、農民、科研機構或者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聯合經營,轉化農業科技成果,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平。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推動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在投資、信貸、稅收和進出口貿易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並對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推薦股票發行上市。

在本省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依法享受產品出口和產品出口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也可以享受本省所得稅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用地,地方留成部分免征土地有償使用費。

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和評定,每兩年評定壹次。高新技術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定。第十四條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中心,增強自身的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員工科技文化素質。第十五條引進高新技術應當科學論證,註重效益,防止重復引進。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從國外進口用於研究開發的設備、樣品、樣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第十六條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合作,提高企業及其產品的科技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市場化和產業化。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在申請貸款、申請項目、科技成果評估、科技人員技術職務評聘、進出口貿易、參與國際合作等方面,與國有科技企業享有同等待遇。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用高新技術推進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發展信息產業,推進公安、金融、旅遊、商業系統信息化,推進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自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