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沒有下落,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稽查人員將進行異常戶確認,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將暫停使用其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第三十九條納稅人被列為異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無效,仍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追繳其應納稅款。
納稅人如何剔除非正常戶?
納稅人終止異常戶的流程如下:
1,納稅人提供異常狀態信息並說明原因;
2、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檢查納稅人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條件。不符合的,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應當補正的資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相關信息;
4、納稅人補充申報、繳納稅款、罰款、罰金;
5、納稅服務部門根據管理部門的反饋意見,在納稅人補充申報後,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終止納稅人的非正常狀態;
6.向已聲明稅務登記證作廢的納稅人領取原稅務登記證,並換發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