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沿革:《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核心修改: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
對《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條第壹款修改為:“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並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
3. 常見問題 :
(壹)對予以拘留的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駕駛人的行政處罰和公安機關的裁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壹千二百零八條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 國家對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統壹管理。
第壹百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內,規定具體的執行標準。
第壹百二十四條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