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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我國開始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1988年,國務院頒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確定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中華人民***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以法律形式確定自學考試是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壹。
擴展資料:
自學考試學習方式靈活、工學矛盾小、費用低,實行“寬進嚴出”,“教考分離”,凡中華人民***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參加自學考試。自學考試采用學分累計的方式逐步完成學業,學習者完成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完成畢業論文或其他教學時間任務,思想品德鑒定合格者準予畢業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國家承認其學歷。符合學位條件的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