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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人才引進政策

法律解析:根據《辦法》規定,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經批準的人才可以申請將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遷入本市,同時需提交材料中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能在戶籍證明中確認的,不需要其他證明;無法確認的,由子女工作單位出具。“和他* * *”我自己申請就可以了,不需要其他證明。條件是: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和進入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的人選;中國青年科技獎獲得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資助人,自治區(省)部級有突出貢獻專家;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學術技術帶頭人,自治區(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和國家工程項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獲得自治區(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壹、二等獎的科技成果的主要開發者;中國技能獎、全國技術能手稱號獲得者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人員;本市緊缺急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件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