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勞動仲裁從申請到結案應在45天內完成,最長延期15天。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4.申請仲裁的日期。二。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五、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