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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購房者踩過的這些坑。

每年315,房地產行業都是壹個無法回避的話題。

住房質量差、標準和配置降低、交付延遲、維修延遲等問題司空見慣;標桿項目,央企背景,明星企業,不能成為質量的代名詞。

中消協發布的報告顯示,商品房消費領域質量問題、裝修問題、售後服務糾紛頻發。數據顯示,2020年,裝修建材和房屋質量位列投訴前十,投訴量分別達到149433和13076,同比上升6.4%和19.52%。

如今在房產購買中,維權似乎是很多業主都要過的壹道坎。

李金輝福州市禹州市:

質量問題屢遭投訴。

宇宙似乎走到了業績和口碑的岔路口。

2020年,禹洲以654.38+004.97億元的銷售額晉升千億新貴,同比增長39.75%,公司在百強房企中的排名也從2065.438+09的48位上升至第37位。

然而,規模逐年攀升的禹州卻接連在口碑上失足。近年來,關於禹洲地產維權的新聞不絕於耳,甚至接連出現維權事件,貫穿整個樓盤的竣工期。

2020年4月25日,壹位自稱是禹州倉山李金輝1號樓1507的業主王健(化名)在相關投訴渠道上留言,稱其購買的房屋於2019年2月交房,近期裝修鏟掉後發現樓板大面積鋼筋外露,各水平線位置均外露。工人們在粉刷墻壁時發現配電箱嚴重漏水。

對於王健的留言,福州市倉山區城鄉建設局於2020年5月12日回復稱,於2065年5月438+09日對福州李宇輝項目進行了竣工驗收,參建各方出具了合格文件,手續合法有效。

而且倉山區城鄉建設局曾於2020年4月22日召集相關單位人員實地檢查,發現屋面存在溫度裂縫、鋼筋露筋、夾渣等問題。協調會上,設計單位告訴在場的業主,房屋缺陷不會影響主體結構安全,而施工單位則表示,業主可以在物業登記門牌號和問題,待設計單位的修復方案出來後,再對房屋缺陷進行修復。

回復中還提到,設計單位於2020年4月27日將房屋修復方案交給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對公共部分的缺陷進行了修復。王建科可以直接聯系酒店就相關質量問題進行維修。

但對於維修,王堅還是提出了四個問題:1,維修隊只派了壹個工人解約費用,業主還要排隊;2、工人不聽業主意見,維修過程中仍有嚴重偷工減料行為;3.設計單位給出的維修方案,部分住戶存在缺陷,不願意進壹步重新設計缺陷;4.誰來監督維護過程?

據王建介紹,自己的經歷並非個例,3號樓普遍存在質量問題。《國際金融報》記者在領導留言板上搜索“渝州李金輝”,發現了多條關於1號地塊3號樓的留言。關鍵詞多為“鋼筋滲漏”、“滲水”、“虛假銷售”。

705的業主在留言板上抱怨說,這棟樓的地板每層都開裂了,有幾戶出現了屋頂傾斜、木頭裸露、有洞的現象。另外07單元有大面積鋼筋外露,現已漏水生銹。

1211業主訴稱,李金輝在2018預售時已明確知道該樓盤刻入倉山區第九中心小學,但仍由倉山區第四中心小學宣傳,涉及虛假銷售。另外,1 * *地塊有三棟樓,1、2號樓是安置房,但開發商騙業主說是政府人才引進。對於小區的實際綠地率和容積率,開發商壹直沒有公布。

截至目前,上述兩位業主的留言均未得到回復。

《國際金融報》記者了解到,惠今巷是禹州、惠今和鄭融的聯合開發項目。2016中標李金輝項目,總價173億元。其中第壹大股東禹洲占66%,耗資1142萬元。

同年,項目開發運營主體福州澤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祥地產”)成立。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澤祥地產多次受到行政處罰,最近壹次是在2020年6月。

2020年5月8日,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澤祥置業開發的樓盤禹州李金輝二地塊在銷售過程中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利益。

經相關部門核實,澤祥置業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及其附件為預擬定格式合同。附件補充協議中存在諸多不平等條約,排除了消費者解除合同、拒絕變更退房、因出賣人原因房屋交付後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權屬證書時解除合同、因房屋不符合交付條件拒絕收房等權利。

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澤祥地產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給予澤祥警告,罰款654.38+0萬元。

除了不平等條約,早在2018就有質量問題維權的例子。

據媒體報道,宋女士於2017年底認購了禹州李金輝壹套房屋,並於2018年6月收到物業通知,可以辦理交接手續。這時,業主群裏的兩段視頻讓宋女士知難而退。

原來,有業主在辦理交接手續時,發現地下室幾個車位上方漏水嚴重。業主群裏的壹段視頻顯示,車庫上方不斷有水往下滴,地上有很多水漬;另壹段視頻顯示,靠墻的地下車庫裏,不斷有水湧出,如同“水簾洞”。在噴水的地方,有壹個疑似“配電箱”的控制器,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

從2017開業到2019竣工,關於禹州李金輝的維權事件貫穿始終。對於王建等車主在開頭提到的質量隱憂,記者試圖聯系金惠利相關負責人,截至發稿時仍壹無所獲。

律師的建議

那麽,購房者在購房過程中因虛假宣傳、減少分配等壹系列質量問題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宋麗指出,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主要屬於後者在銷售過程中誇大了項目的優勢,導致業主在收房後發現前期宣傳的內容無法兌現,如承諾的學區房、公共設施、贈送面積等,但上述承諾並未在合同中體現,給業主維權帶來了障礙。

然而,這壹障礙在近期有所減少。2020年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265438年2月29日起施行。根據該決定,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修改為:“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說明和承諾,也應當是合同的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規定明確了如果開發商在銷售過程中的宣傳內容影響了房價或者對客戶的合同有重大影響,即使只是宣傳資料,也應視為法律意義上的要約,即這些宣傳資料是合同的內容,開發商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宋麗解釋說,業主在買房時也應該註意保留證據材料。他們可以把案例銷售做出的壹些承諾以錄音的形式記錄下來,保留宣傳資料,拍攝並交付給樣板間等等,防止承諾在以後的交付中無法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