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國際知識產權保護
[解析]在版權保護方面,TRIPs對《伯爾尼公約》的補充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在保護客體方面,將計算機程序和有獨創性的數據匯編列為版權保護的對象;--是在權利內容方面,增加了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的出租權。故本題8項為正選。
《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是世界上第壹個保護版權的國際公約,該公約有三項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不需要履行任何註冊或登記手續)和版權獨立原則。公約的保護範圍是締約國國民或在締約國內首次發表的壹切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作者的經濟權利包括翻譯權、復制權、公演權、廣播權、朗誦權、改編權、錄制權和制片權,精神權利包括署名權、修改權與維護作品完整權。壹般作品的經濟權利保護期為不少於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TRIPs規定成員遵守《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的實體規定及其附錄,但是對於《伯爾尼公約》規定的精神權利或由此派生的權利,成員不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因此,ACD三項內容在《伯爾尼公約》中均已涉及,且其中C項TRIPs未繼承。